历经十年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审定和报批,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经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所有肥料产品的标识,适用范围较大,修改内容较多,标识内容严格,企业应尽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装标识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标准实施之日还有大量包装袋及其他包装物不适用,造成极大浪费。
禁止事项重要提示
01
产品描述
4.引进国外技术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不应标注含有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
02
肥料名称禁用语
03
执行标准
GB代表国家标准,HG代表化工行业标准,NY代表农业行业标准,DB代表地方标准,这些是政府标准;
还可以用市场标准,即团体标准(如T/CPCIF XXXX-2021、T/CPFIA XXXX-2020)、企业标准(如QXX/XXXX-2020)
04
关于养分含量标识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
复合肥料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料 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合肥料 15-0-10。
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标明的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标识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 0.02%。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05
限量物质及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