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是农药产品准予生产、经营、使用的许可证明文件,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准生证″。对于持有人而言,农药登记证是″生命线″,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根基。在农药管理中,我们发现有些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不重视农药登记延续,忽视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造成农药登记证无法延续或失效。我们梳理了一些共性问题,以期指导农药登记延续申请。
误区一:以为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延续
农药登记是行政许可,农药登记证是行政许可证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于农药登记延续申请时限和程序要求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此,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并不会自动延续,应当由登记证持有人主动提出农药登记延续申请。
误区二:忽视农药登记延续申请时限要求
农药登记延续有着严格的申请时限要求,如果未在规定申请时限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农药登记证就会失效。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因此,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但是,为了保障行政审批效能,最早申请时间不得早于有效期届满前180日。
如果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农药登记证将会被注销。
误区三:以为″握有″农药登记证就具有登记延续申请人资格
农药登记证作为行政许可证件,其存续的首要条件就是登记证持有人必须具备农药登记延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有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认为,只要手里″握有″农药登记证,就说明具备农药登记延续申请人资格,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有三类:第一类是农药生产企业,即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可以作为新农药或者非新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第二类是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即境外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第三类是新农药研制者,即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新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
因此,境外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为境外企业,新农药首家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是境内的新农药研制者,除此之外,其他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即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某些产品对于登记证持有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满足其规定。比如,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规定,保留磷化铝原药生产企业持有的磷化铝原药产品和制剂产品农药登记证,因此,磷化铝产品的登记延续,其登记证持有人必须具有磷化铝原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批准其登记延续。再比如,取得仅限出品农药登记的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规定,如果延续的,登记证持有人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此外,仅限出口产品还应当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尽管″握有″农药登记证,也不能批准其农药登记延续。
误区四:以为受理后肯定会批准其登记延续
受理仅仅是行政许可的程序之一。有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人认为,只要申请被受理,则表明登记延续是符合要求的,其延续申请肯定会被批准同意。这种认知也是错误的。农药登记延续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因此,受理仅是其中一个程序,最终能否批准其登记延续,还要经过审查和审批决定环节,具体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延续条件,符合的,才能作出同意登记延续的审批决定。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情形,农药登记延续申请也要遵守此规定。
误区五:忽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之外的农药登记延续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九章规定了农药登记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但有的申请人却忽视了最后一项要求,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资料。之所以有此项规定,原因在于,农药登记延续作为行政许可,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技术标准,会随着农药管理新形势新要求予以动态完善,因此,《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了兜底条款。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登记延续时,要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符合现行相关规定、满足现行评价要求。
以仅限出口登记为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对仅限出口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相关产品登记延续时应当遵守269号公告。比如,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在境内取得登记的,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对已批准的申请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这也是《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之外,仅限出口登记延续需要遵守的规定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行政处理措施,不仅针对农药登记,也包括农药登记延续。如果农药登记延续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也要按照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